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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学学校章程

编辑 :来源 :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建立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加强对学校科学化、规范化监督与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秩序,实施依法治校,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高效运行机制,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海南中学。学校隶属于海南省教育厅,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   (一)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现代教育的基本规律,发扬学校办学传统,不断探索,敢于实践,勇于创新,大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素质教育,为每一个学生全面、健康、和谐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优质教育和周全服务,培育品德优良、人格健全、基础厚实,善学奋进、体魄强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中学生。

(二)学校定位:树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教育观、课程观、人才观、质量观,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领导下,通过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努力,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到示范性作用的现代化学校,使学校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摇篮。

(三)办学特色:以人为本,着眼整体,注重个性,发展潜能,寄宿制管理,开放式教学,立体化育人,和谐性发展。

第四条  学校以“尚德、睿智、唯实、创新”为校训;以“以师生发展为本、面向全体、注重个性、开发潜能、发展特长、综合提高”为教育理念;以“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素质全面、个性鲜明、特长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主动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学生”为培养目标。

第五条  每年11月1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府城镇大路街。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财务后勤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海南省教育厅任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人事权。有权向省教育厅提名副校长;任免学校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财产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校长有权决定学校的基建项目,并在法律和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四)奖惩权。校长有权对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提出奖励,对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的出现重大事故者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条  校长应履行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化、科学化管理,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和全体教职员工的智慧和力量。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鼓励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层次。

(四)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五)按教育规律办学,坚持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确保海南中学在教育教学方面的龙头地位。

(六)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七)保证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不断改善。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2-3名。由校长提名,省教育厅考察、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科、教研室、政教科、总务科、体卫科、安全保卫科、艺术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需要设科长(主任)1人,副科长(副主任)1-3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学校考察,校长聘任,报省教育厅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党委委员组成,由校长主持,主要讨论学校主要事项,做出重要决策和决定。

(二)行政会由校长、副校长、科室负责人和党、工、团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事项,并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决定,研究布置学校常规事务的具体措施、方案、方法,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展高中新课程改革,教育教学工作的总思路是:以德育为核心,以教学为主体,以科研为先导,以美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辅助,全方位构建立体式的素质教育体系,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核心,建立以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政教科、工会、团委负责人及班主任为主的德育工作队伍,开展全员德育,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

(二)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三)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发

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六条  政教科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政教科通过团队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精神、生命、国防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心理健康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国旗法》规定,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八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协调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科、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管理网络。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2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第二十条 教务科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务科承担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通过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来增强教师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意识。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规定课程。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全面发展和提高。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课堂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以上(含)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五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六条  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务科加强对各室(电脑室、语音室、理化生实验室、科技室、音乐室、美术室、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等)的管理,提高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为先导的思想。教研室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职能部门。教研室依据《海南中学课题研究管理条例》对国家课题、省级课题和校本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和专人管理。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踊跃参加课题研究活动,特别是要大力鼓励教师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和自己的教学特点,开展校本课题研究,并且使课题研究成果直接服务于教学,以达到“以研促教”,学校对课题研究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和积极分子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真开展一年一届全校的“百花奖”教学评比大赛活动。

第三十条  教研室按照《海南中学教学研究常规》的要求,加强课堂教学的研究活动,有

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安排全校性的课堂教学研究活动。各学科教研组结合教学进度和教学实际,对教学中的特点、难点开展研究课类型的研讨,并充分发挥学科组内各类专家、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在学科教学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全体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采用规范票据。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五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除了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以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二)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办好海南中学学生业余党校,在培养优秀学员入党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修改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讨论教工住房补助,福利费用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学校工会委员会。

(五)参与评议、考核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十八条  工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发挥联系青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协助党委、政教科做好青年学生的德育工作,配合学校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及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真正成为学校党委的助手。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和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由工会和学生会分别负责)。在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予以处理,切实保证师生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经教育未见明显改进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   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     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   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   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     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已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呈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海南中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