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修订的《海南中学学校章程》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新修订的《海南中学学校章程》
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体师生、各领导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学校原制定的《海南中学学校章程》已不适用,学校决定修订新的学校章程。修订学校章程是我校的大事,关系着学校管理和发展,关系着每个师生的权益和责任,现将初步修改的新章程内容(征求意见稿)发布,向广大师生征求意见,望全体师生、各领导各部门本着主人翁的精神认真阅读、认真思考,发挥你的智慧,提出你意见或建议,学校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并将在本月内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
书面意见请直接交至办公室郑文云老师处或发至邮箱3179558602@qq.com,截止时间为1月13日。
学 校 办 公 室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海南中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X年X月X日经第 届第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X年X月X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X年X月X日经海南省教育厅同意备案,自X年X月X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海南中学,英文表述为Hainan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府城大路街187号,邮政编码为571158;官方网址为http://www.haizhong.cn,注册域名为www.haizhong.edu.cn,微信平台:海南省海南中学。
学校简称为海中。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海南省教育厅举办,经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作为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为:42839399-2
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制与办学规模】本校为实施六年制(高中和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面向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和小学毕业生。办学总规模高中行政班60个左右,初中行政班30个左右,在校生人数不超过47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树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理念,秉承传统,勇于创新,依托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把学校建成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到示范性作用的现代化学校,使学校成为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的摇篮。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在九十年优良办学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设施一流、优势明显,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 让师生在充满人文情怀的时间和空间里得以自主、自由、自觉地和谐成长与可持续发展。
学生培养目标为文理并重、基础宽厚、创新见长、艺体突出、文质兼美、臻于至善的领军人才。
教师发展目标为师德师风高尚,学科素养精湛,人生成功幸福。
第八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心灵自由、学习自主、行为自觉、懂得感恩、勇于担当、乐观豁达、人格高尚、志存高远是学校的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 :尚德、睿智、唯实、创新。
校风:爱校敬业、团结奋进。
教风:宏博精深、严教细导。
学风:善学好问、慎思力行。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旗:校旗是长宽比为4:3的海蓝色旗帜,旗帜中央为金黄色海南中学校徽,校徽下方为商承诈先生题写的金黄色“海南中学”小篆体校名,从右往左写。
校歌:《海中,我们骄傲的学堂》E4/4(合唱曲)
校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内圆为学校校门形象,内圆和外圆所成之环的上半部有海南中学的英文表述(HAINAN MIDDLE SCHOOL HAINAN PROVINCE)。
校服:
每年11月1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海南中学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海南中学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海南中学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党委的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领导学校党、工、团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完善校长负责制。党委参与学校重大问题讨论决策,党委书记参与学校重大工作的研究、政策制定与实施;党政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要沟通协商并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意见一致后提交各级会议研究。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加强干部考察和队伍建设。
(五)领导实施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六)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七)加强党组织的队伍建议,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积极慎重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第一线的优秀分子入党。
(八)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尊重民主党派开展正常活动。
第十四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等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会委员负责,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教研室、体卫科、艺术部、总务科、安保科和对外交流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其他常设机构】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海南中学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馆,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和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重视学生的德育工作,建立由分管校长、学生科、年级组长、班主任组成的管理网络。按学段建立年级组,设年级组长1名,班主任若干名,落实班级事务管理工作。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科、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管理网络。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2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
第二十三条 【德育管理】 以培养心灵自由、学习自主、行为自觉、懂得感恩、勇于担当、人格高尚、志存高远的新世纪领军人才为德育目标。
坚持全员德育原则,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以培养学生独立人格为核心,以引领学生学会“做人”为首要任务,以学生评价制度改革为突口,构建“赏识、期望、引导”的德育模式。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四条 【班级管理】学校给每个行政班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由学校的学生科报请校长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一般为三年。在具备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选聘条件如下:
(一) 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 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 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班级是学校教育的主要载体,班主任是班级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实施者。着重做好班级组织建设、班级制度建设、班级活动管理。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
第二十五条 【社团管理】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效手段。参与学生社团,是学生丰富校园生活,培养兴趣爱好,满足求知欲的重要方式。
学生社团秉承“管理联合、资源共享、交流互助、相互促进”的发展理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旨在拓宽视野、发掘特长,锻炼才能,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公民意识,提高人文素养、促进综合素质发展。
学生社团由学校团委指导管理,应有专门的指导教师,负责参与学生社团建设及管理,帮助学生社团制定发展规划、学期活动计划,并组织学生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 教务科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依据国家《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务科承担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规定课程。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文字。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全面发展和提高。
第二十八条 【课堂管理】依据国家《课堂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以上(含)报省教育厅批准。
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效果的检测和质量分析工作。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条例,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校医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三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建立业务精良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聘请校内外心理专家担任我校心理健康教育顾问;配备专职心理教师;支持班主任及科任教师考取三级及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并担任兼职心理教师。
建立“幸福教育中心”,由学生科具体负责、心理教研组策划、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学生等共同参与的完整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组织体系。
构建完整的心理健康教育校本课程体系,开设生命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等符合学生年级特点和心理需求的校本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课。
第三十一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 校园文化是学校发展的灵魂,学校组织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校定期举办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内容的校园活动。
第三十二条 【设施设备管理】学校建立电脑室、语音室、理化生实验室、科技室、音乐室、美术室、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等。由教务科负责管理和调度使用。
第三十三条 【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教师每学年度要撰写教学论文(或教学反思文章)提交给教研室开展评比。
学校每学年度组织教师开展课堂教学评比与交流分享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招录学生。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向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与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学生的学科成绩评价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电子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电子档案。
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引导培养。
学校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转学等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膳宿】 学校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学校要加强学生食堂管理,要建立健全日查、周查、月查制度和物品购置、加工和销售等制度,主动邀请上级监管部门到校进行排查,做好膳食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为师生提供质优价廉的餐饮服务。
学校实行全封闭寄宿制管理,所有学生原则上须住校,不得走读,学校要加强学生寄宿管理,为学生提供安全、整洁、安静的住宿环境。
第四十一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民族特招生助学金、宏志班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友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等助学金项目。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4471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完善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各类教育基地,利用综合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冬令营、夏令营等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根据《家长委员会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通过校讯通、家长会、家访、微信等形式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庭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社会。
学校依托社区,主动与有关部队、工厂、农场、农村、教育基地联系,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海口市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校友会】 学校支持校友会开展联谊活动,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 【社会捐赠】 学校接受“海南省海南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其他组织和个人面向学校师生开展奖优、助困和扶持学校发展建设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海南省教育厅教育厅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海南省教育厅教育厅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